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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苗栗市天后宮書卷式翹頭公案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24/4/30
發文日期:2024/4/8
發文文號:府文資字第1130004454B號
主旨:公告「苗栗市天后宮書卷式翹頭公案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、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及第6條。
公告事項:一、名稱及分類:苗栗市天后宮書卷式翹頭公案,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二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數量:一案1件
(二)年代:嘉慶21年(1816年)
(三)尺寸:縱137.8㎝×橫85.1㎝×深99.5㎝
(四)材質:木質
三、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:
(一)指定理由
1.本件神案桌體有紀年刻銘及捐獻商號名稱「新廣盛」,能反映嘉慶年間苗栗地方商家仕紳與天后宮之交流關係。
2.公案外形端正,翹頭作書卷狀,束腰腿足,桌體正面有膨堵8面,力水裝飾靈活細緻的卷草紋樣,整體保存相當完整,具19世紀初葉之典型翹頭公案風格。
3.此類型公案以苗栗縣來說僅次於後龍慈雲宮的乾隆壬辰年公案,十分珍貴。
(二)法令依據: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、3、5款。
四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利害關係人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得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及58條規定,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,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
附件:
  • 苗栗縣政府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
  • 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    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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